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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18: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8条规定了扰乱社会秩序罪,1997年《刑法》对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罪。两者相比,修改主要有四点:一是从原来的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分立出来一个新罪,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因此,本罪中的“扰乱”一词不再包括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二是行为方式增加了“聚众”的限制。三是对法定刑作了修改。四是增加了追究“其他积极参加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主体不再限于首要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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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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