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18: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8条规定了扰乱社会秩序罪,1997年《刑法》对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罪。两者相比,修改主要有四点:一是从原来的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分立出来一个新罪,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因此,本罪中的“扰乱”一词不再包括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二是行为方式增加了“聚众”的限制。三是对法定刑作了修改。四是增加了追究“其他积极参加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主体不再限于首要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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