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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32: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实现国家机关目的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破坏的就是这种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从整体上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其性质,国家机关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国务院及其各部和委员会、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管理机关。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国家机关不包括外国驻我国的领事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机构。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方面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何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国家机关;切断国家机关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损毁国家机关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等。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本罪中,冲击是一种激烈的、带有暴力性质或以暴力为后盾的扰乱行为。因为从词义上看,“冲击”具有“撞击物体”或“冲锋”的含义,它与《刑法》第290条第1款使用的“扰乱”一词不同,“扰乱”的含义是“搅扰,使混乱或不安”。因此,冲击是一种程度比扰乱激烈的且带有暴力性质的行为。而且,从《刑法》第290条第2款使用了“冲击”,而不是“扰乱”一词,并对冲击行为构成的犯罪规定了较前款扰乱行为更重的法定刑的情况,也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这两个词语的含义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此,对本罪中“冲击”的含义根据其词义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本意。应该说,后一种观点从内涵上说明了本罪“冲击”行为的特征,更为精确具体,因而更为可取。

  (二)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所谓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既包括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完全瘫痪,停止下来,也包括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接近瘫痪但还没有完全瘫痪和停止或者受到严重的干扰不能达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三)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造成严重损失,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损失,也包括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1)妨害国家机关重要公务活动的;(2)致使国家机关无法从事职能活动的;(3)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体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仍进行冲击。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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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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