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30: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罪名渊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1979年《刑法》第159条即作出了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此条规定几乎未加修改而保留,其唯一的变动是对法定刑略微作了调整,删除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1条规定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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