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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54: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渊源

  寻衅滋事行为在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单独规定为犯罪,但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包含有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刑法学界公认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流氓罪的认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进行了分解,在取消流氓罪罪名的同时,在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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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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