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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44: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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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利用语言、文字、动作、网络及其他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本章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规定了本罪。《决定》第2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上述规定,并略作修改,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5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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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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