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44: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利用语言、文字、动作、网络及其他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本章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规定了本罪。《决定》第2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上述规定,并略作修改,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5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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