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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5:10: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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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罪名渊源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但在1989年10月31日公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条款。该法第29条第3款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是以1979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刑的。考虑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有别于一般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单独规定的必要,1997年《刑法》第296条单独增设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6条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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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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