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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与罪

发表时间:2017-11-06 14:59: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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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渊源

  本罪的渊源可追溯至1979年《刑法》第99条规定的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价、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卜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的量刑幅度。该决定规定,对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从而形成了本罪:首先,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修改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其次,将“进行反革命活动”修改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最后,将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J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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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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