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与罪
发表时间:2017-11-06 14:59: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与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渊源
本罪的渊源可追溯至1979年《刑法》第99条规定的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价、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卜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的量刑幅度。该决定规定,对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从而形成了本罪:首先,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修改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其次,将“进行反革命活动”修改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最后,将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J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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