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
发表时间:2017-11-06 15:24: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渊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1979年《刑法》第165条规定的利用迷信造谣、诈骗罪修改而来的。1979年《刑法》第165条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在第300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同时,在第300条第3款还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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