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5:35: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
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罪名渊源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在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中均没有规定。根据1986年《邮政法》第39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87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31日印发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邮电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延误投递邮件或收发电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制了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在《刑法》第304条增设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304条规定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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