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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5:25: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

  野生动物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但是随着人类的猎捕和森林资源的减少,许多动物种群已经灭绝或者濒临灭绝。对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人类有着重要的意义:(1)维持丰富的动物种类,保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实现经济、社会、资源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任何一种动物种群的灭绝都可能会影响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对动物资源,尤其是珍贵、濒危动物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话题。(2)防止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过度猎捕、走私、贩卖、滥食,以及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防范由此引发某种病毒的变异而危害人类和野生动物的健康安全。历史上,许多重大的人类疾病和畜禽疾病都来源于野生动物,如艾滋病病毒、埃博拉病毒来自灵长类动物,尼巴病毒来自于狐蝠,进而传染人类。鼠类能传染给人类50多种疾病,如鼠疫、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森林脑炎等。疯牛病、口蹄疫等也与野生动物有关。(3)某些野生动物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营养价值,是昂贵的药品和装饰品的来源。例如,狍为鹿科反刍草食珍贵经济动物,经济价值很高。狍肉鲜嫩味美,营养价值高,总氨基酸含量比牛肉高4. 7%,而胆固醇比牛肉低33. 8%,优质肉比牛肉高3%—50/0,比羊肉高10%~ 20%,具有补气暖胃、化湿祛风、滋阴补阳等功效,号称“瘦肉之王”,中外驰名,古有“食狍肉成仙”的传说。(4)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具有极高的历史、考古、文化价值,是对一国富饶多姿的自然景观的展示,更是直接促进了自然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就是对一国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5)某些珍贵动物是某国或者某地区文化的象征,促进了国际间以及国家各地区间的友好交流。例如,2008年奥运福娃之一“晶晶”是一只憨态可掬的大熊猫,来自广袤的森林,象征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中国国宝的珍贵、濒危动物大熊猫,代表了中国的文化,深得世界人民的喜爱。中央政府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各赠送两只大熊猫给香港特区,代表了内地和香港两地人民共同期盼友好发展的愿望。

  出于对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巨额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为满足人类对昂贵的珍奇美味佳肴的渴望,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对珍贵动物滥捕乱杀、走私贩卖,对我国珍贵动物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多发现于国际列车的旅检现场或进出口岸的安检处,不少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属于国际犯罪,多为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形成一个完整的走私、贩卖的犯罪链条。有些行为人则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本欲带些珍贵动物制品回国后分送亲友,不料触犯《刑法》。例如,2004年1月13日,秦某从莫桑比克回国,在浦东国际机场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当海关工作人员对其所携带的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象牙状物体。经询问,秦某当场承认其携带了象牙雕刻品及手镯、筷子等象牙制品32件。经鉴定,上述象牙雕刻品系完整的非洲象象牙。秦某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有关野生动物制品进口证明书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非洲象象牙制品进入我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罪名渊源

  当前我国保护珍贵动物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不法分子非法猎捕杀害、违规收购、运输、倒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走私贩卖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仍十分猖獗。再者,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对土地过度开发,对森林过度采伐,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与缩减,致使我国很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面临灭绝的危险。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立法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方面:

  在国内法方面,1979年《刑法》仅在第116条规定了走私罪,即“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于第118条作了补充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1979年《刑法》没有单独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第116条的规定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单列出来,对1979年《刑法》作了补充规定,但处罚时仍按照走私罪的罪名处罚。

  1997年《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于第151条第2款明确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 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

  在国际法方面,我国于1981年1月8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该公约于1981年4月8日起对我国生效。该公约在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影响广泛,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打击各国之间违法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为了履行公约义务,特别设立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作为公约实施的管理机关,对于该公约纳入管辖范围的物种,我国都有义务进行管理和保护。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还于1992年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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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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