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
发表时间:2020-11-22 12:33: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网袋化特征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仍按投机倒把罪认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之作为单独罪名加以规定,对于有力打击现今社会广泛存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法于本条明定此罪,其意亦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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