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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述

发表时间:2020-11-25 20:15: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其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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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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