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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述

发表时间:2020-11-25 20:07: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对象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

  1.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本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

  2.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

  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有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述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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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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