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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具体罪名

发表时间:2017-11-08 14:53: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渎职罪的具体罪名,希望能帮助大家。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97条)。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在严重不负责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滥用职权罪且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97条)。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且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98条)。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本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或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何种方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泄露属于绝密、机密的国家秘密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5.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第399条)。主体只能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也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进行以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本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含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另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亦属枉法包庇的情形。(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这是指枉法进行裁定、裁决,将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屈从私利、私情的动机,而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徇私、徇情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贪图钱财、女色;有的是袒护、包庇亲友、同事或者泄愤报复。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99条第2款)。本罪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指非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不依据已有的证据查清、认定案件的事实或者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决、裁定。通常表现为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等等。对于有充分的事由和证据应予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也属于枉法裁判的一种形式。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决。依据本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从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应予刑罚处罚。如出于贪赃、贪图女色动机的;使用了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手段的;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等等。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分页标题#e#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99条第3款)。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影响的行为(第399条第3款)。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99条之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第400条第1款)。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400条第2款)。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第401条)。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第402条)。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舞弊枉法,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查处行政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却违背职责不予移送,而非法以其他方式处置。如:私自予以掩饰、隐瞒,不追究任何责任;或者把犯罪行为当作违法行为处理结案,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知其执法对象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却有意不予移交。动机是徇私利、私情。依据本法第402条规定,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不移交重大犯罪案件或者多起案件的;因受贿而不移交的;以罚代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责令、建议移交而拒不移交的;主管领导指使下级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罪犯的,等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403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述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故意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404条)。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405条第1款)。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p#分页标题#e#

  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第405条第2款)。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406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发生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2)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就其客观表现而言,往往违反经贸活动的规章制度、惯例以及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如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盲目签订、履行合同,或者应当公证、鉴证的不予公证、鉴证;应当经集体研究或者上级审批的,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或者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3)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主要是指被诈骗大量的预付款、购货款或者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主观方面是过失。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第407条)。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第408条)。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1.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第408条之一)。本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具有渎职性。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第409条)。本罪主体为负有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法律规定的防治传染病的工作职责,具有渎职性。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有关部门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能。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无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第410条)。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第410条)。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411条)。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6.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商品检验结果的行为(第412条第1款)。犯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7.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412条第2款)。犯商检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分页标题#e#

  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第413条第1款)。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t

  2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413条第2款)。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第414条)。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第415条)。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第415条)。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416条第1款)。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第416条第2款)。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第417条)。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第418条)。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第419条)。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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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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