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表时间:2017-11-10 13:47: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法第420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规定表明本章的各种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军人
根据本法第45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都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在编人员。根据《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预备役人员是指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等。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担任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具体工作,如参战、参训、随同部队执行任务、保障部队正常工作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中有的是正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有的是与部队有正式劳动关系并长期在部队服务的职工,也有的虽是地方人员身份,但是正在执行军事任务,所以他们都负有与军事有关的职责,属于军职人员,简称军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相对于刑法其他犯罪的主体来说,属于特殊主体。但是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中也有一般和特殊之分。一般主体是指军队中的所有军人,特殊主体包括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各级首长、值班和值勤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而其他犯罪则可以由所有军人构成。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
军人职责是每一名军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自己的职务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分为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业职责。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必须以宣誓的方式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作出承诺和保证,其誓言包括“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坚决完成任务”、“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等。《内务条令》和《保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严守保密纪律,遵守保密守则,保守军事秘密,这些都属于军人的共同职责。此外,还分别规定了士兵、军官、首长和主管人员的一般职责。同时,《内务条令》和其他一些专业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对担任专门工作的军人规定了专业职责,如<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和《后勤条例》分别规定了有关人员的职责,《内务条令》规定了值班、值勤人员的职责,各种战斗条令规定了参战人员的职责,《飞行条令》规定了飞行员的职责,舰艇条令规定了舰长的职责等。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上述军入职责的行为,即违职行为。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违反军人职责,即使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造成危害,也不能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刑法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国家军事利益是指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巩固政权的需要。国家军事利益体现在国防和武装力量的建设、战争的准备与实施等一系列的军事活动之中,如作战行动、设防部署、战备值勤、演习训练、设施建设、武装装备管理、物资保障、军事科研、军工生产、部队管理等。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必然造成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后果。因此,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也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危害既可以表现为已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如作战失利、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毁损、人员伤亡等,也可以表现为足以造成这些损害结果,如违抗命令、谎报军情、临阵脱逃、泄露军事秘密等都可能导致作战失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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