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10 14:02: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概念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407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在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按照1979年《刑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例如,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适应对玩忽职守行为具体化的要求,1997年《刑法》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置于第407条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407条规定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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