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10 14:35: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都只规定玩忽职守罪,没有规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需要惩治,滥用职权行为也是一种应当用刑罚予以制裁的犯罪,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滥用职权罪,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提出扩大玩忽职守罪的范围,主张将滥用职权行为纳入玩忽职守行为中。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惩治滥用职权的犯罪,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该定义,“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玩忽职守的行为。由于滥用职权行为也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行为,这样就将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在玩忽职守行为之中,从而解决了惩治滥用职权行为无法可依的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将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归纳为13个方面共64种,其中许多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如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批准不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从事经营或者擅自批准在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造成重大伤亡的”;在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面“违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有关法规规定,任意批准工程建设项目上马,造成重大事故的”、“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事故的”;在财会工作方面“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工商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给非法经营组织登记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其他方面“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批准采矿或超越职权颁发采矿许可证,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取得采矿权的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然而,滥用职权行为毕竟与玩忽职守行为有区别,基于提高刑法立法精密性的追求,体现法律对滥用职权行为特有的刑法评价,1997年《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做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397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罪名,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12月25日 高检发释字[1997]3号印发)根据修订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5日 法释[2002]7号)将该条统一规定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以上就是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3074.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