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综合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10 14:46: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综合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I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九十一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步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危害了国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但逾期不归。煽动,是指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军人进行鼓动、唆使、挑拨、劝说、请求、宣传、利诱、意图使其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如当面劝说、电话鼓动或者进行演讲、报告、呼喊口号,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谣言等,又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书信、电报、电传甚或是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传单、刊物、书画、大小字报等,还可以是其他诸如电视、录像、投影、电影、影碟、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等。至于煽动的内容则是使军人逃离部队。所谓部队,既包括人民解放军部队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包括战时的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所谓使军人逃离部队,是指使被煽动之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所在的部队,不要
再继续服役,或者虽经批准,离队后拒不归队,逃避兵役义务,包括不经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作战部队人员或者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3)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4)发生在战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被煽动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为被煽动人找工作,让其多赚些钱;有的是对部队不满,意在瓦解其士气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敌叛变、叛逃行为,这属于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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