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相关概念
发表时间:2019-01-24 16:17: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事务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相关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相关概念
1. 化妆品的定义
在辞海中,化妆品的定义指为了美化、保留、改变人的外表(例如为了演戏)或为了其他清洁、矫正用途而用于人体的调剂(除开肥皂)。化妆品有广义化妆品与狭义化妆品的区分,广义的化妆品如文字字面意思,是指用于化妆的产品。狭义的化妆品每个国家规定有所差异。但从使用预期达到的目的看,均为保护毛发、皮肤,遮盖某些缺陷、保持仪容整洁、美化面容,促进身心愉快的日用品。其中,将用于染发、烫发、育发、祛斑、防晒、健美、脱毛、美乳、除臭的化妆品单独分类为特殊化妆品。
不同国家对于化妆品也有不同的定义,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规定,化妆品是指采用喷洒或涂抹、喷雾或其他方式,使产品作用于人体某一部位,以达到清洁或美化外观的目的。根据该规定,肥皂因为其化学制造工艺,不属于化妆品。根据欧盟颁布的相关法规,化妆品是指作用于人体表面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等)或人体口腔,清除人体异味,以达到改变气味和清洁外观等作用的物质或混合物。根据日本医药法典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为达到清洁和以增加魅力、改变容貌或保持发肤健美等美化人体而涂擦于人体表面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一种和缓作用于人体的物质。
在我国有关化妆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对化妆品的定义有明确的界定。卫生部在 1989 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是化妆品的概
念界定,国家质检总局在 2007 年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对化妆品也做了明确界定,2007 年新的规范在概念界定上增加了化妆品作用于人体的部位,比如牙齿和趾甲,扩大了化妆品的使用范围,囊括了更多用途的化妆品,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化妆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南京刑事律师拟采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对于化妆品的定义。
2.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界定
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化妆品制作过程极其复杂,成分通常为多种化学元素,这样复杂的制作过程很容易因为方法不正确或者成分不够纯正而产生有害物质。除此之外, 有些化妆品生产者为了在制作过程中降低成本,达到利润最大化,不惜夸大产品效果,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禁限用成分,这样的化妆品生产出来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极易对人体构成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相关规范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一般要求,对原料的要求,以及对产品的要求,化妆品的包装材料, 标签上的中文注明,演员使用的特殊化妆品特殊要求另订等都有规定。化妆品卫生规范有明确的禁用物质的规定,⑥化妆品的生产必须要排除禁用物质的使用。鉴于新的科技的出现,一些新的化学成分被应用于化妆品的开发以及制造领域,因此卫生标准的规范在不断更新。国家技术规范最早的强制性要求规定是《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其中规定了化妆品安全卫生要求。⑦比较而言,两种规范对化妆品要求成分有很大不同, 尤其是对于禁限用物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以下简称 "安全技术规范")将从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安全技术规范》对化妆品的安全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全技术规范》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的修订版,本版规范主要明晰了相关术语的语义,细化了相关安全技术通用要求,对化妆品准用组分和禁用组分等进行重新修订。《安全技术规范》的颁布通过对企业提出提高研发技术,控制和减少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规范,必定会提高整个化妆品行业的门槛,同时也使得流通与市面的化妆品有更高的质量,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目前,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区别于本节中的其他罪名,此罪的对象是化妆品,如法条陈述,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销售行为、生产后又销售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行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罪状只要求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未对生产者进行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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