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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20-12-15 09:16: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2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投放的并非是虚假危险物质,或者并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

  什么是虚假危险物质?所谓虚假危险物质,是指假冒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功能和作用而实际上不具有这些危险物质的功能和作用的物质。

  刑事律师提醒:如果假冒具有其他有害物质但并非危险物质的功能和作用的物质,不能认定为虚假危险物质。

  什么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公众造成恐慌心理,致使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科研和日常生活秩序混乱、中断、停止或无法进行的情形。在实践中,一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无法获得正当的救助或者所反映的问题、困难无法得到解决,从而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

  刑事律师提醒:如果其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在判断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时,应就社会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犯罪的忍耐力作出正确的判断,既不应高估社会的忍耐力,更不应该低估社会的忍耐力,从而降低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使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惩罚范围过于扩大。

以上就是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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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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