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3: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0条的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认定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认定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才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是否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对本罪成立与否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标准,我们认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大致就可以认定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1)造成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2)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3)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外的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4)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的紧急情况的。
(二)注意划清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与一般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界限
行为人虽然以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破坏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只能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不仅要参照上述立案标准,还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其他因素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时间长短、造成损失的大小、行为人的动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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