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17-11-06 14:58: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追诉,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制作、传播会道门、邪教宣传品,宣扬会道门、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制作、传播会道门、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②制作、传播宣扬会道门、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③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会道门、邪教组织信息的;④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会道门、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⑤因制作、传播会道门、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⑥其他制作、传播会道门、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2)会道门、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会道门、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散发、提供所谓会道门、邪教组织人员“被迫害”的资料、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聚集,以公开“练功”等方式进行“护法”、“弘法”等邪教活动的。
(5)其他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情况。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合法宗教活动的界限
要正确区分两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该组织是否系依法成立。宗教组织都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而依法成立的;而会道门、邪教组织则往往未经过合法登记,系擅自设立。
(2)看其是否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或典籍。宗教组织具有合法的、教人为善的教义或典籍,如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基督教的《圣经》等;而会道门、邪教组织所具有的仅仅是歪理邪说。
(3)看其从事的活动是否为法律所许可。宗教组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而会道门、邪教组织开展的活动则往往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虽然《刑法》第300条第1款本身对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并无情节严重的要求,但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所以对有些破坏法律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如果不具有相应的情节,仅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这些情况主要有:
(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但不具有聚众情节的。
(2)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一般的。
(3)制作、传播会道门、邪教宣传品,情节一般的,如制作、传播会道门、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不满300份,书刊不满100册,光盘不满100张,录音、录像带不满100盒的;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会道门、邪教,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会道门、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不满20人,并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受蒙蔽、胁迫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活动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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