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8: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析

  《立案标准》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实践中对《刑法》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数额、数量标准》)中规定的贪污“不满5000元”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认为,“不满5000元”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标准,不好把握,对此应该有一个下限,可理解为接近5000元,如3000元或者4000元以上,否则,从理论上讲,贪污1分钱也可以构成犯罪,这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而且与此次修订《刑法》将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改为5000元的立法精神不相符。还有些人认为,对“不满5000元”不应规定下限,立法上之所以作此规定,就是为了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不满5000元,但影响恶劣,不查处不足以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果将其理解为接近5000元,那么立法上将这两种情况分开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当然,不规定下限不等于无论数额多少都按犯罪论处,还要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定义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掌握。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统一执法,合理区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界限,《立案标准》在附则部分规定,“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根据这一规定,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指接近5000元且已达到5000元的80 010以上,亦即贪污4000元以上。

  《立案标准》还对贪污“情节较重”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根据《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行为,只有情节较重的,才按犯罪处理。对于这里的“情节较重”的情况是指哪些,《数额、数量标准》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废止)曾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1)贪污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贪污党费、团费、会费,贪污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的;(2)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主犯;(3)多次贪污、屡教不改的;(4)为掩盖贪污行为而销毁凭证或栽赃陷害他人的;(5)其他贪污公共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该说,这一规定在当时是合理的,但随着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发展,也反映出其不足之处,其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对特定贪污对象的列举不全,如对当前出现的贪污扶贫、移民等款物的行为没能列入;二是有些贪污对象不宜作为较重情节,如贪污会费等;三是有些情节不应属于定罪情节而是属于量刑情节,如贪污主犯身份;四是有些情节含义不明,不好认定,如多次贪污、屡教不改,按照法律规定,贪污数额是累计计算的,在累计计算的情况下仍未达到5000元的也按犯罪处理是否合适?在制定《立案标准》的过程中,有些人认为,应将贪污银行库款、党团费、犯人伙食费、幼儿园伙食费,贪污募捐款物、赃款赃物、暂扣款物、罚没款物及其孳息,拒不退赃,因贪污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形也列为较重情节。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人提出,贪污银行库款和贪污其他款物相比,显不出有什么特别之处,而且一般来讲,贪污不足5000元的银行库款也不好说有特别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将其单独加以规定;贪污党团费、犯人伙食费、幼儿园伙食费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性,不宜单列;利息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贪污公款所生利息部分不计入贪污数额之中,为避免产生误解,建议取消(贪污公款)“及其孳息”的规定;“拒不退赃”是发生在查证之后,立案前不存在退不退赃的问题;将受过党政纪处分作为较重情节缺乏法律依据。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立案标准》将不满5000元应予立案的情形表述为,“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以上就是关于: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贪污数额的计算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sbz/162.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