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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9: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一般的工作过失渎职行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正确履行依其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两罪的主体虽同为特殊主体,但特指的对象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侵犯的客体不同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实务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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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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