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20-05-10 18:11: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在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其他犯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区分,同时兼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形态,这两个方面予以认定。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有:一是发生的审判领域不同。本罪的枉法裁判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徇私枉法罪的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二是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只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除此以外,还表现为使无罪的人受追诉的行为,及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三是对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节严重。四是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除审判人员外,还包括负有侦查、检察、监管职责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监管人员。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过程中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应视为牵连犯,应当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由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人在枉法裁判的过程中常常收受他人财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受贿罪十分相似。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本罪的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的,仅按照本罪处理;如果同时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则属于牵连犯,应按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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