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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8: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玛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术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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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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