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10: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节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隈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步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F矾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妾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丸关、单位予以处理。
: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气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勿品。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屯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手、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艺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国务院之布)(节录)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荤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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