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8: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1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放火罪的特殊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停止形态认定
1.要准确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其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标准,即只要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在危险之中,即为放火罪既遂。
关于如何认定放火行为是否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理论界存在的各种学说中,“独立燃烧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得到了普遍承认。根据“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的目的物被点燃后,已经能够达到脱离引燃物、媒介物独立燃烧的程度,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为放火罪既遂。依据“独立燃烧说”,判断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如果行为人计划实施的放火行为尚未完成,但危险状态已经出现,即为既遂。例如,行为人欲放火烧毁一座大楼,计划中的放火行为包括先后从大楼的八楼和一楼点火,当行为人在将媒介物与八楼易燃部分接触后,迅速前往一楼点火途中,八楼的媒介物已经将楼体点燃,即放火的目的物——大楼已经被点燃,此时,行为人计划中的放火行为虽未完成,但放火罪已经既遂。
同上,如果目的物独立燃烧后,行为人主动将火扑灭或者由于自然原因或他人扑救使火熄灭,都是放火罪既遂。
虽然放火行为已经完成,但点火物或媒介物并未引起目的物的独立燃烧,均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2.要把握放火罪预备形态的认定标准。放火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也有预备形态的问题。已经为放火进行了准备,还未来得及点燃点火物、媒介物或目的物时,行为不得已而停下来的,就是放火罪的预备形态。由于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火灾一旦酿成,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都难以预料,因此,其预备形态通常也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放火预备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
3.关于放火罪中止形态的认定要坚持危险犯标准。关于放火罪的中止形态,有人主张,应当采取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分别认定的方式,进而主张《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后果尚未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即使之前危险状态已经出现,也应成立放火罪中止。我们认为,认定放火罪中止,应当以放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依据,在放火行为预备阶段或着手实施之后,公共安全遭受威胁的危险状态尚未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危险状态发生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出现,但是在严重后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防止了该后果的发生,则成立《刑法》第115条放火罪的中止犯。
(二)罪数形态认定
1.行为人以放火手段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劫、抢夺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致使火灾发生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行为人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后,又以放火方式破坏现场、毁灭罪证的,应当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放火方式杀害被保险人或烧毁已经投保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放火罪的特殊形态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