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发表时间:2024-12-19 10:11: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1.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猥亵儿童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构成猥亵儿童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猥亵儿童三人或者三次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猥亵儿童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猥亵儿童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猥亵儿童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造成未成年人感染严重性病的;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造成儿童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儿童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猥亵儿童的;
(2)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猥亵儿童的;
(3)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猥亵儿童的;
(4)有摧残、凌辱行为的;
(5)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的;
(6)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种以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的;
(7)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儿童的;
(8)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9)二人以上轮流实施猥亵儿童的;
(10)造成被害人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曾因性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于猥亵儿童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延伸阅读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202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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