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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犯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发表时间:2024-12-19 09:50: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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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犯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1、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达到3套的;

  ②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无线电设备套数、非法经营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每增加1套,增加四个月刑期;

  ②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达到15套的;

  ②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无线电设备套数、非法经营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在15套以上,未达到150套的,每增加5套,增加二个月刑期;超过150套的,超过部分每增加45套,增加二个月刑期。

  ②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4.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25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4)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为其发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帮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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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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