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发表时间:2024-12-19 10:18: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希望能帮助大家。
1.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停止侵权或者拒不履行协助行使抚养权、探望权、相邻权等行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判决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每增加一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暴力抗拒执行,造成人员伤害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暴力抗拒执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每达到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致使债权人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暴力抗拒执行,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2)暴力抗拒执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且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5万元的;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财产数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或者造成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达到100万元的;
(4)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前款一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符合前款第(2)种情形,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符合前款第(3)种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财产数额或者造成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妨害司法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妨害司法受过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
(2)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
(3)煽动群众阻碍执行的;
(4)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5)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参照履行执行义务的比例减少基准刑。
5.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一万元。
单位犯本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二十万元。
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6.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仍拒不执行,或者未赔偿因拒不执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2)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的;
(3)采用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的;
(5)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的;
(6)曾因妨害司法受过刑事追究的;
(7)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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