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犯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发表时间:2024-12-19 09:57: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犯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犯罪量刑标准(2024最新)
1、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万元的;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8600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8.6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00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万元的,每增加8.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7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0万元的,每增加8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7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0万元的,每增加17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三条之规定,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4)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积极退赃退赔的,根据退赃退赔的数额,按比例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罚金数额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6.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曾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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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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