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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2 16:38: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到的原因所引起的。《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就是《刑法》第16条中所说的“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可见,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有相似之处:都是没有预见到行为可能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即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具有相似之处。

  但是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是有预见可能性的,根据当时的自身条件、周围的客观环境是完全有可能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但是由于其内心的疏忽大意,从而造成了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本质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而在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中,根据当时行为人的知识水平以及客观周边环境状况,根本就无法对死亡结果进行预见,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完全超乎人类的认识水平,是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本质是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对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无论死亡的结果如何严重,都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刑罚处罚,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罪过,“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不能对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行为加以刑事追究,但是对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罪过,客观上又造成了损害,故应当予以追究。在司法实践中,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行为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对此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人手:在主观方面要考虑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和认知水平、智力程度、职业类别,在客观方面要考察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一般人能否预见等因素,所以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认真侦查、审查、审判,这就对司法人员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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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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