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2 16:37: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来说,这两个罪在司法认定中不存在困难,前者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发生,后者导致了他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但是,当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时,二者的认定就显得有些模糊。二者有相似之处,即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对该结果都存在着一定的过失心态。但实际上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即是否对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持一种否定和排斥态度。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本不具备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偶然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对于故意伤害罪(致死)而言,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也是持一种排斥态度,但是其行为却同时伴随着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伤害,但是在这种故意心态支配下的行为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该后果完全是出乎行为人预料的,对此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如果此时行为人根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一种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此时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核心就是必须牢牢把握住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此又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以上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132.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