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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摘除节育环的方式伤害妇女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7-10-22 16:30: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摘除节育环的方式伤害妇女的行为,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其中“私自”,是指不具备摘除节育环的资格或者没有得到计划生育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对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该通知是针对当时计划生育背景下不断发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的事件而出台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育龄妇女的人身权利。该通知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行为人为了牟利而私自为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进而导致了伤害妇女身体的结果时,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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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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