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以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方式伤害他人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7-10-22 16:28: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方式伤害他人的行为,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内科手术的增多,一些行为人(主要是医疗人员,但不排除其他人员)利用给病人做手术的时机,出于非法占有或牟利的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抽取他人身体内的血液或者摘取他人身体的内脏器官。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采用麻醉手段将被害人麻醉后盗取其肾脏等器官。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因为人体内的器官或血液对维持他人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盗取行为的后果是使他人身体机能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运作,所以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的财物(由于人体内的活体器官以及血液同样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可以认定为是一种特殊的财物),这种行为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情形,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处理,由于在这种情形下,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盗窃罪而言是重罪,因此,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以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方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149.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