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以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7-10-22 16:29: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3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罪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的,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导致精神分裂症,乃系神经受到伤害而直接引起的身体病变,是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可以构成本罪。因为对于特定的犯罪对象而言,恐吓或者精神刺激的方法会对其身体健康产生较为严重的物质损害。比如,将一条蛇或者怪异动物放在被窝里吓唬他人,或者躲在一个角落里当他人走过时大声惊吓别人等,这些行为完全可能造成特定对象的精神失常甚至会导致特定人的死亡。这些行为不仅仅是伤害了他人的精神健康,更重要的是使他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由此导致的精神分裂症已经引起了他人身体的病变,这与一般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在危害结果上并无两样,这种恐吓、精神刺激的行为与他人身体健康的伤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完全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种形态下的故意伤害罪时,必须查明行为是否导致了他人的精神分裂,是否使他人产生了身体病变,同时也要查明这种身体病变与行为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以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14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