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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式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7-10-22 16:29: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式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传染疾病的方式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这种伤害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主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要看行为人自己是否具有对疾病传染性的认识、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如果行为人对特定对象出于伤害故意,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将疾病传染给该特定的人,进而会造成该人伤害的结果,仍然实施该传染行为的,该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是鼠疫、“非典”等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并且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行为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那么基于艾滋病属于目前足以致他人于死地的疾病,这就明显表现出行为人主观具有杀人故意,此时应以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当然,在这里还必须注意与《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相区分,从一定意义上讲,传播性病的行为也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一种伤害,但是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传播性病罪只存在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中,疾病也仅限于梅毒、淋病等严重的性病,因此,相对于以传播疾病的方法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而言,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符合《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以传播性病罪认定,除此以外的以传播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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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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