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0: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以绑架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为手段。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属于单一客体;而绑架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而绑架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3)获取的利益及方式不同。本罪是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进而获取钱财;而绑架罪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人质,进而向妇女、儿童的亲属或特定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机关勒索钱财或其他利益。(4)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绑架妇女、儿童勒索财物未得逞或者提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满足之后,又将该妇女、儿童出卖,这种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由于先前的绑架行为已经既遂,所以此时对行为人就应当以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比较简单,前者具有出卖妇女、儿童进行牟利的目的,而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诈骗行为会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混杂在一起,区分比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介绍对象为名,实为诈骗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并无实际的出卖妇女的意图,将他人的钱财骗到手之后即携款潜逃。由于行为人只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所以此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二是行为人事先与妇女合谋,以妇女作诱饵,由行为人将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当行为人得款后,该妇女乘机逃跑,这种情形俗称“放飞鸽”,虽然形式上存在着拐卖行为,但是行为人并未真的将该妇女作为商品进行出卖,出卖实际上只是一种合谋诈骗的手段。因此,行为人也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只成立诈骗罪。
【案例】被告人曾某(男)、李某(女)家住同村,2005年8月,曾某、李某二人一起流窜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某乡。他们利用农村大龄青年急于成家的心理,将李某“卖”给村民田某,曾某以李某哥哥的名义,先后收取田某费用近3000元,同年腊月初三,田某宴请乡亲又花去1000余元。2006年元宵佳节之夜,正当全家看电视时,李某假装上厕所,被翻入院的曾某接走,二人逃回原籍。人民法院认定曾某、李某二人犯诈骗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对犯罪的条件要求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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