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实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9: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上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57条第2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了较高的量刑幅度。
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者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量刑幅度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吊打、不给吃饭、不给喝水、不让休息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或长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残,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让被害人放弃自由的婚姻,但却未考虑使用的手段会致使被害人死亡。在此种情形下既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是采用杀伤的工具而不顾被害人死活直接实施这种杀伤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两个方面来进行区分。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妇女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的应定强奸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妇女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本罪在本质上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便构成本罪的既遂。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暴力的程度,如果暴力程度轻微,则宜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罪数问题,如果行为人以故意重伤或故意杀人的方式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则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