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实务:遗弃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4: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遗弃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遗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和虐待罪都是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两罪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例如,一老人有三个儿子,本来做父亲的是三家轮流吃饭。突然有一天,老二提出来自己家遇到困难不能接待了。老二不接待,老大也不接待,老三也不接待。有一天,他到其中的一个儿子家吃饭,儿子不给他吃,老人求了半天也不行,老人就自己盛了一碗饭,这家儿媳妇看见了,把碗夺下来,把老人推倒在地,还进行辱骂。最后,老人含愤自杀。像这样的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有一点打骂行为,但是,行为人着眼点不在于虐待而在于想摆脱赡养义务。因此,总体看来,这还是一个遗弃行为,而不是虐待。①(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
(二)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遗弃罪是妨害家庭的犯罪,在侵犯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构成侵害,如遗弃婴儿导致婴儿死亡的,就同时构成了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形式),因此,两罪很容易混淆,但两罪有明显的不同之处:(1)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承担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应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志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遗弃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由于本罪是情节犯,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的过程中,往往伴随有虐待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可以视作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而不必按数罪并罚处理。但是,如果遗弃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按照重罪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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