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3: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3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体及犯罪客体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是结果犯,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只需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界限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都是过失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如果中介组织是政府机关主办的话,其工作人员便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各罪的主体存在交叉或者重合。这是本罪与其他各罪容易产生定性模糊的地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尽管本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行为方式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两罪的界限是明显的:(1)两罪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两罪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包括单位主体在内。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同属于过失犯罪,但是,两罪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①(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包括单位主体在内;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该罪。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我们认为,当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同时也具备本罪的主体条件时,其玩忽职守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构成玩忽职守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根据“从一重处”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玩忽职守罪重于本罪,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即可。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本罪处罚。下面将从一个有争议的案例来简要分析。
我们认为,《公证法》的生效时间是2006年3月1日,该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此可见,公证机构不再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在此之前的公证机构的行为可以视为国家机关的行为。根据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根据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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