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0: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由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概念外延的广泛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其他伪造类犯罪存在容易混淆的地方。在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则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其实,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属于特殊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本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构成犯罪的,应一律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而不能定本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如前所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实际的社会危害,都成立犯罪既遂。但值得注意的是,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即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只有当其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达到足以致他人误信为真或者买卖交易完成的时候,行为人才成立犯罪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例如,在伪造、变造或买卖完成前即被抓获,或者因技术等原因未能制造出公文、证件、印章等,即为犯罪未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重婚等其他犯罪而事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因而触犯数个罪名的,一般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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