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3: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2)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罪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由于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因此可以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只有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窃取、夺取到手或者将之实际毁灭,才成立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尚未实际取得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控制或使之毁损、灭失,则属于犯罪未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同时实施了盗窃、抢夺或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仍以一罪论处,不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而先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一般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将买来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予以毁灭的,也按牵连犯处理。由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法定刑轻重一样,可以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前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如盗窃、抢夺、毁灭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与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属于同一对象的,应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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