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8: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罪,以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2)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3)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和变造两种;后罪中除伪造、变造以外,还包括买卖行为。
对于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如何处理,刑法理论上存在罪与非罪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三种不同做法:一是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是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三是不认定为犯罪。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虽然居民身份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但既然《刑法》第280条第3款将居民身份证从第280条第1款的国家机关证件中独立出来,而且仅规定伪造与变造行为成立犯罪,那么,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又以《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只予以行政处罚,只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将购买行为解释为伪造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妥当的做法是,对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只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而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信誉。(2)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3)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手段包括伪造和变造两种;后罪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一种。
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实际的社会危害,都成立犯罪既遂。当然,伪造、变造行为是一个过程,如果行为人的伪造、变造行为并未实施完毕,如在伪造、变造完成前即被抓获,或者因技术等原因未能制造出居民身份证,即为犯罪未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的,仍以一罪论处,不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重婚等其他犯罪而先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因而触犯数个罪名的,一般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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