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6: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而后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而后罪侵犯的对象则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也属于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品,因此,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由于《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所以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对于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应适用特别规定,按本罪论处。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界限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是指统一制作,用于军事人员的各种被装、军服及配备的军需物品的统称;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主要是指武装部队专用的特别标志,如军衔、军车牌、军徽等。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共同犯罪认定
由于非法购买和非法出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只要买卖双方都明知是警用装备仍进行非法买卖并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成为本罪的共犯。当然,如果有一方缺乏明知,则只有知情的一方构成本罪,另一方一般不构成犯罪。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行为,或者同时生产或买卖了不同的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的,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重婚等其他犯罪而先行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因而触犯数个罪名的,一般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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