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3: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包括以窃取、刺探、收买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后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情报。(2)行为人服务的对象不同。本罪可以是为了自己获取国家秘密,也可以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能是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而后罪则是为了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情报。(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犯罪手段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三种形式;而后罪的犯罪手段还包括非法提供这种形式。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式非法获取秘密的犯罪,它们的主要区别有二:(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军事秘密。所谓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其实,军事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一种,因此,两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后者属于特别规定。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军人构成。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非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但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而后罪表现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后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3)情节轻重要求不同。本罪只要实施了以窃取、刺探、收买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原则上即构成本罪;而后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区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既遂与未遂,主要看行为人是否通过窃取、刺探或收买的方式实际获取了国家秘密。如果行为人已经获取了国家秘密的,为既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取国家秘密的,则为未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行为手段包括窃取、刺探、收买三种,无论行为人是采取其中一种还是同时采取了数种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都只定一罪。
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如果将其泄露出去或者故意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则同时触犯了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此,一般认为属于牵连犯,可以从一重罪处断,而不进行数罪并罚。具体来说,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出去的,仍以本罪论处;而对于又故意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则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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