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
发表时间:2017-10-27 13:21: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分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是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两罪保护的客体以及对象差别很大。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以构成犯罪。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分的关键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且还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作为一种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故意犯罪,一般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因为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尚难以构成犯罪,而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成立犯罪的同时即为既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为了非法获取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行为人常常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以及应用程序,这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按照刑法理论,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还常常会成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等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进而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应当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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