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8: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其他类型的计算机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类型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其他类型的计算机犯罪都是利用各种手段直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侵入、破坏或截取数据;而本罪在实质上是对以上各种计算机犯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将这种帮助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再认定为其他类型的计算机犯罪的帮助犯,而只能单独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罪、贪污罪、金融诈骗罪等传统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与利用其提供的程序、工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盗窃、贪污、金融诈骗等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犯罪合意的,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与他人进行合意,为了实施盗窃、贪污、金融诈骗等犯罪而为实行者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应当以盗窃罪、贪污罪、金融诈骗罪等传统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情节犯,一般认为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也就是说,行为人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即构成犯罪,同时属于犯罪既遂;反之,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犯罪,也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