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6: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危害国家安全罪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本罪则不要求这一目的。因此,以本罪为手段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本罪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险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险已经达到上述程度,则该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2)后果要求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后果严重;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对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或者以其他犯罪为手段又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在实施了本罪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其他犯罪或者在实施了其他犯罪后又另起犯意实施了本罪的,这时应当将本罪和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又另起犯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行为人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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